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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武邑县检察院处理了一起武邑县审坡镇花园村非法占用耕地一案。被告人姜某某为了开设粮庄,通过与本村其他村民置换、租赁的方法,在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,2012年3月份,被告人姜某某非法占用耕地约4000平方米,折合6亩。被告人姜某某2013年3月份在原有占地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扩建5333.6平方米,折合8亩。为进一步强化司法保护作用,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,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姜某某提起公诉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: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非法占用耕地、林地等农用地,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,数量较大,造成耕地、林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 依据《关于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>第二百二十八条、第三百四十二条、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》,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”,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、森林法、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非法占用耕地“数量较大”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。“造成耕地大量毁坏”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、建房、建坟、挖沙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、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,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。